范勇鹏 | 美国制度的起源与本质:从公司到国家
发布人: 吴梦琦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摘要:关于美国制度的主流叙事是西方二战后价值观和社会科学话语的基石。它往往掩盖了美国制度诞生和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其一,美国代议制并非产生于自然法理论或英国制度的移植,而是产生于殖民地实践中的封建特权和公司股权,是一种“天下为私”的制度;其二,源自威尼斯的商业公司—国家制度,经尼德兰和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在美国宪法中发展成熟。公司—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美国三权的结构和关系以及有限责任的政府特征。对美国制度之优劣及其发展演进的理解均离不开公司—国家的视角。


关键词:美国制度;美国宪法;代议制;公司—国家;法人观念


作者:范勇鹏,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上海 200433)。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0年第10期。


目录

一、 代议制

二、 公司—国家

三、 美国宪法制度

四、 结语


美国政治制度如何产生、起源何在及其性质如何,可以说是二战后西方政治学和意识形态最底层的问题之一。从政治学角度看,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提供了各种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体系、理论假定和价值导向。从意识形态角度看,从冷战一直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政治争论和思潮基本上可以依据对美国制度的看法划分阵营。冷战结束以来,在“历史终结”的凯歌声中,基于美国制度解释的政治学基本范式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几乎垄断了全球文化领导权。


本文认为以往研究对美国制度起源和性质的主流解释仍然是片面的,往往服务于意识形态建构,忽视了美国制度的一些深层历史根源和演进脉络,遗漏或掩盖了许多重要方面。这不仅会阻碍对美国制度优劣的客观诊断,而且会产生虚假的制度价值观,制约人类对政治制度的理解力和想象力,使人类追求普遍秩序和正义的努力成为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美国制度主要产生于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实践,同时受到英国宪制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不是简单的制度移植或任何自然法观念的启发,而是以另外两种方式:其一,与英国代议制的产生逻辑相近,原始自由、封建特权、资本主义和国家集权等因素在北美殖民地的共同作用,产生了美国代议制;其二,起源于威尼斯、尼德兰,到英国光荣革命发展成熟的“公司—国家”治理模式,在北美得到更充分的发展。美国《宪法》以成文契约的形式,在代议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了美国的宪政制度。该初始框架决定了美国制度的优势、弊端和发展轨迹。


一、代议制


谈论美国政治显然要从代议制说起,代议制是北美最早开始发展的一种制度。


(一)英国代议制的起源


一般认为美国代议制源于或精神上仿效于英国代议制。很多人认为代议制始于1215年的《大宪章》,是在反抗君主专制过程中产生的。这种说法存在一个基本的史实问题,即代议制产生之际尚不存在君主专制。基佐说得很清楚:“自由是古老的,专制是近代之事。”君主专制在西方历史上是一个纯粹的现代现象,而自由的起源则古老得多。哈耶克倒是说得比较明白:英国比大陆国家保留了更多的中世纪盛行的法律至上思想,才得以开创现代自由制度,这种思想在大陆被君主专制摧毁。他这一说法触及了自由制度的中世纪渊源。自由制度,或曰代议制,主要是封建制的产物。英国的自由制度没有被摧毁,恰恰是由于其封建制度在向中央集权演进的过程中,王权的专制努力失败的结果。


但代议制的起源绝不仅仅是封建制,日耳曼部落制度、罗马帝国及其城市制度、商业城市和城市共和国以及教会和教区制度,都与封建制度交织在一起,经过复杂的化合反应才产生了现代代议制的萌芽。这个过程始于罗马帝国的衰落和日耳曼蛮族的入侵。日耳曼蛮族带来了原来的部落组织和原始的自由制度。在罗马土地上定居之后,日耳曼人逐渐发生阶级分化,产生了大小贵族,制约着国王的权力。7世纪起,力量的天平开始向贵族一方倾斜,进入了分裂的封建时期。贵族的自由在这个阶段得到提升,原来的普通部落成员丧失自由,陷入奴役和依附状态。


13世纪起,王权开始扩张,新兴城市和商业阶层开始兴起,下层的抵抗也开始出现,贵族阶层受到夹攻。代议制在这个时期开始发展。经过300年,到16世纪之后,法国走向君主专制,德国变成邦联、支离破碎,波兰成为贵族宪政、几致亡国,英国代议制发展起来,与欧洲大陆形成鲜明对照。


英国现代国家的基础也是蛮族国家。5世纪撒克逊人征服,中经丹麦人短暂征服,忏悔者爱德华恢复统治。1066年诺曼人征服,打断了封建因素在英国的独立发展,引进了大陆成熟的封建制度,让英国与欧洲的封建制度发展形成了大体相同的频率。


由这段历史,我们能看到英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的一个不同之处:英国是经历多次蛮族入侵,主要是撒克逊人和诺曼人两次。虽然二者都是蛮族,却殊为不同,前者是以野蛮状态到来,后者却是以较为成熟的封建民族到来。所以在英国出现了一种独特的时代冲突:野蛮的自由制度和中古的封建制度的冲突。用基佐的话讲,英国制度有两种成分,一是诺曼人带来的人身依附和相互责任关系。二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残余的平等联结的原始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诺曼征服者之间的关系是理解英国自由制度的一个重要角度。首先,不同于软弱的罗马居民,被征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本身也是蛮族,尚余血性,激烈抵抗。在地方制度层面,诺曼人从未能彻底征服,英国始终存在着两种地方制度体系。


其次,他们的反抗也令诺曼人内部团结,故诺曼王朝中央集权水平高于欧洲大陆。欧洲大陆著名的格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在英国就不适用。


再次,两者都已是基督教徒,因而撒克逊教士得以加入拥有地产的贵族阶层,是故英国的政治权力一直处在宗教权力之上。


总之,王权在英国地位较高,未出现欧洲大陆那种典型的封建制,同时部落自由制度也未被消灭,不会出现王权的专制,最后宗教未能形成独立的力量。这些极其特殊的条件,奠定了英国代议制产生的基础。


当然,一些偶然性因素也对王权和贵族关系演变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例如,连续有多位君主得位不正或品行不端,削弱了王权的尊荣和力量:威廉二世、亨利一世、斯蒂芬三个篡位者以及那位签订了《大宪章》的约翰,都是被迫向贵族让步以获得他们的承认。


13世纪初,国王直系臣属都有出席国民议会的权利,但因路途遥远,小贵族很少行使该权利,所以议会几乎完全由大贵族组成。“路途遥远”这一因素值得格外关注,实际从古典共和向现代代议制的发展,国家规模和物理距离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只是常常被忽视。但小贵族未放弃政治活动,他们在地方发挥作用。大贵族为了拉拢他们,在《大宪章》中规定每个郡选举12个骑士,小贵族重回中央政治生活。


1258年,在牛津召开了第一次正式使用议会这一名称的集会,大贵族取得完全优势。但是月满则亏,大贵族忽视了小贵族的利益,导致小贵族与国王联合。因而,这一时期下层贵族成了第三股势力,在国王和贵族的斗争中起到砝码作用。小贵族与其他自由业主联合起来,促进了中产阶级的产生,郡法院成了中产阶级的聚会点。同一时期,城镇与自治市代表也被议会接纳,增强了中产阶级权重。在这个背景下,英国形成了上下两院的雏形,14世纪中期之后,两院遂成定型。


在这个过程中,大小贵族都是为了私人利益,“其中没有政治制度进步和国民自由胜利的迹象。此后,贵族政府甚至比国王政府更专制和暴虐”。代议制绝非某种抽象的自由原则或自然法精神的产物,也绝非一张废纸般的《大宪章》可以决定。它的历史基础包括日耳曼原始自由制度,诺曼征服造成的历史巧合,英国远离大陆的地理位置,以及最重要的,国王、大贵族、小贵族与中产阶级间的角力互动。


(二)美国代议制的起源


美国代议制的雏形萌生于殖民地时期。首先,殖民者抵达新大陆时,面临的境况与其盎格鲁—撒克逊祖先有相似之处,几乎回到原始状态,为了生存和安全不得不结成群体。此时他们受到原始自由原则的影响。其次,与他们的诺曼祖先相似,他们已经不是原始蛮族,而是携带着家乡的文化、组织和制度,并非真的处于自然状态。在新英格兰地区不少移民是从英国以完整的村庄建制迁移而来,英国的封建制度和地方制度被移植到北美。再次,他们又不同于诺曼人,不是封建制度下的骑士和农奴。他们有的是组建了股份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前来,殖民不过是运用其资本和行政管理才能的一种方式。还有至少一半的人是以契约劳工身份而来,有望变成自由劳动力。他们身体承受着原始的劳动条件和封建人身依附,头脑中却已经有了现代雇佣观念。最后,他们大多不是完全自由的移民,而是英帝国延伸的触角。殖民地始终是英帝国的分支,具有英帝国地方制度的性质,其法理基础是国王的特许状。


这样一群移民,同时受到“无主土地”征服者的原始自由、欧洲封建等级和依附关系、英国中央集权的王室和议会权威、新生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态以及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关系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原始、中世纪和现代三个时代的历史要素叠加着塞进北美殖民地短短二百年的历史之中,发生了奇特的化学反应,造成了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罕见的对照实验,产生了各种殖民地制度形式。


1. 公司殖民地。最初的永久殖民地都是由商业公司创立。通常由民间投资人组成股份投资公司,然后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如伦敦公司创建的弗吉尼亚殖民地和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建立的普利茅斯殖民地。


弗吉尼亚依据公司的特许状建立了管理制度:13人组成的董事会担任管理机构,日常事务由总督负责。公司投资人的经济权力演变成一种政治权力。1619年后,弗吉尼亚政府中出现了三个代表不同利益的部分:总督、参事会和殖民者议会。王希认为这是一种“合治政府”(shared rule),最后推广到北美,成为一种普遍模式。这个观察不完全准确,虽然后来北美各殖民地制度发展在形式上趋同,但是不同殖民地制度形成的机制和逻辑是不一样的。


马萨诸塞殖民的情况类似。但托克维尔注意到,新英格兰的乡镇早期并没有采用代议制,而是公民直接议事。后来人口增加城镇增多,公司会议不便在一个地点举行,才采用了以村庄为基础的代议制。托克维尔观察到的正是从原始自由制度向代议制的转变过程。人们一般不大在意原始民主或自由制度与代议制的区别。英国自盎格鲁—撒克逊征服之后即有各种代表会议,诺曼征服之后同样存在。但是出席会议者均是作为个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代表,因为当时还完全没有“代表权”的概念。《大宪章》签订之前的1214年的一次会议上,才第一次出现了代表权。有代表参加的会议不一定是代议制,只有通过选举或其他委托程序给出席议会者授予了代表权,才能算得上是代议制。


公司殖民地不仅是最早最成功的,而且对美国后来的制度发展影响巨大,“每一种日后在美国州政府中能够看到的重要职能,都出现在这些传播英国文明的特许设立的公司之中”。但是公司殖民地流行的毕竟是17—18世纪的公司治理模式,还没来得及剪断封建脐带。公司殖民地和业主殖民地一样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关系和贵族风气。布尔斯廷也认为不能在新英格兰自治制度中去寻找“现代美国民主”的种子,而应该从“弗吉尼亚的烟草贵族制”中去寻找。“弗吉尼亚共和主义的贵族特征有助于说明为什么杰斐逊和华盛顿一类弗吉尼亚人比出身于北美其他地区的许多有见识的同代人更相信代议制政体。”代议制本身就是贵族们最熟悉和喜爱的制度。


2. 业主殖民地。马里兰、卡罗来纳、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属此类。所谓业主,就是对殖民地享有财产权者。这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私权实体。业主殖民就像是国中之国,制度上也是英国的翻版,最初都采取贵族封建制和代议制。宾夕法尼亚略为特殊,其业主佩恩是贵格教徒,具有较强的民主观念。业主殖民地虽然在性质上是封建领地,但正如弗格森所说,任何试图将欧洲式等级森严的贵族政府植入北美的举措都失败了。原因是英国本身的封建制度不发达,且对于大洋彼岸的殖民地鞭长莫及,所以出现了一种松弛的封建制度形态。


3. 自治殖民地。也被称作契约殖民地,是殖民者以自发的形式组成,或从公司殖民地分裂出来、基于自由民之间的契约而形成的殖民地。此类殖民地数量少、规模小,且在美国建国历史上重要性较低,但却是通俗史观最乐于讲述和称颂的,因为它们符合人们的宪政想象,契合了后来的自由主义价值观。


自治殖民地大多数并不像人们所熟知的那样仅仅是公民之间基于契约精神而组成的。相反,对契约一词要从宗教和商业的双重角度才能够准确理解。例如最为著名的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就是一个宗教契约和商业契约的混合体,并且在更大程度上应该归属于公司契约的一类。五月花号移民因缺乏资金,与伦敦商人成立了移民和投资者联合掌管的股份公司。船上的35名清教徒之间的确存在有宗教的纽带,但他们与公司之间、他们与其他近三分之二移民之间,完全是一种商业关系。还有一个原因是清教怕因为人数少而受到多数的危害,因而契约还带有群体间和平条约的性质。自治殖民地也多采取了代议的形式。


4. 两种议会雏形。这三类殖民地都产生了议会的雏形,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参事会,通常是在殖民地建立时就出现了,最早是作为总督的助理机构而设。二是代表议会。代表议会最初的产生大抵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殖民地范围扩大,使自由民的广场式直接参政不再可行。在自治殖民地如普利茅斯、罗得岛、康涅狄格等,代表议会就是早期市镇大会在规模人口增加后演变而来。二是殖民地社会矛盾复杂而产生了利益斗争。马萨诸塞和纽约都是殖民者斗争的产物。经过斗争,代表议会先后获得了与参事会一样的立法权。“两会”原来多在一起开会。1642年在马萨诸塞和1663年在弗吉尼亚开始分两院开会。


三类殖民地在政府形式上的确比较近似,所以自来研究者们都倾向于将它们视为同类,认为它们具有“体制上的同一性”,或认为它们都有着类似的民主因素。这些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都有形式主义认知的不足,没有看到类似形式背后的不同机制。


自治殖民地的建立者虽然不同于蛮族部落,但是他们面临的生存境况是很相似的。抛开宗教因素不论的话,殖民者的行事逻辑中含有日耳曼原始自由原则。业主殖民地则是在封建特权之下产生的,法理基础是一种封建私权。公司殖民地的制度主要就是近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我们不可否认三类殖民地的共性,且它们之间的互动和相互影响也会产生趋同效应。但是也不可因其共性而完全忽视其法理基础的不同。虽然不那么泾渭分明,这三类殖民地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原始自由、封建制和现代资本主义三个时代的制度基因在英国王权和帝国体制之下的发展。


5. 集权努力:王室殖民地。殖民地并非总是能够获得成功。人们喜欢谈论北美人民如何开创了自治的先例,但是实际上那些自治神话只讲开头,不讲结局。1624年弗吉尼亚公司破产,成为国王私产,这是第一个王室殖民地。随后陆续有殖民变成王室所有。


1688年光荣革命中,中央集权努力一度废弛。弗格森认为光荣革命事实上鼓励殖民地将自己的议会看作与英国议会平等。殖民地议会权力在光荣革命后确有增强,而且愈益代表殖民地利益而与英国议会分庭抗礼。但是光荣革命后威廉和玛丽入主英国,加强对殖民地的中央集权式管理。到美国革命爆发时,只有3个业主殖民地和2个自治殖民地还保留着其宪章。其他8个都变成王室殖民地。


对这段历史可做两方面的解读。从英国方面,这是国家从封建制度彻底转向现代资本主义统一国家的努力。美国独立和立宪,逻辑上是要完成同样的努力,只不过砍去了英国的主权脑袋。后来美国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这个脑袋的缺位有关。


从殖民地角度来看,王室殖民地的出现恰恰表明了自治努力的失败。奇怪的倒是迄今为止人们仍然会相信那个凭着自由、契约和宗教良心就可以实现完美自治的神话。新泽西、卡罗来纳等殖民地内部冲突尖锐到无法维持,它们被纳入王室统治说明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权威。各殖民地之间的矛盾和竞争,也必然会要求一个王权的出现。只是这个王权最后以宪法而非国王的形式降临。


综上所述,关于美国制度的两种常见叙事中,自然法叙事更多是一种虚构,英国制度移植论则忽视了北美殖民地的特殊逻辑。正如库利法官所说,美国制度是美国人自己的发明,只是“受英国宪法的启示”而已。殖民地代议制的权力来源主要是封建特权和公司股权。在新英格兰地区还混合了新教教会的教权,但后来逐渐弱化。封建特权和公司股权均是财产权的权力形式,是私权而非公权。代议制的功能就是将财产权转化成政治权力,从源头上就是一种“天下为私”的制度。不同于英国因国王、大贵族和小贵族的“三体”博弈而形成的对王权的分权和中央的集权两个过程的互动,北美殖民地的代议制源于地方性制度,自下而上地发生,是一个集权而非分权的过程。因而所谓“权力分立与制衡”说只反映了一个历史截面,放在动态历史中是站不住的。


二、公司—国家


美国的新制度以共和为名,在诸多方面与英国议会制迥异。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人那里,共和一词意指不同政体形式或政治元素的混合,通常是国家中不同阶级力量均衡的产物。毕竟古代过于遥远,且美国之资本主义共和与古典共和也只是在形式上有相近之处而已,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与其说是制度上的,不如说主要是精神和意识形态上的。要探索美国共和制度,还是要回溯至近代社会诞生的前夜,到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城邦中寻找蛛丝马迹。


(一)威尼斯


罗马人是城市民族。到帝国时期,城市制度已经发展为帝国行政制度的基础。罗马城市的特点是:国家政治生活在罗马,地方政治生活在城市。这与北美殖民地政治模式比较相似,区别在于罗马一些城市市民可以参加罗马城的投票,北美殖民者无法参加英国的政治生活。5世纪罗马帝国崩溃后,城市制度留了下来,成了蛮族入侵的乱世之中残余的罗马法律、秩序和宗教的孤岛,在漫长中世纪保存着共和基因,并将之与新生资本主义嫁接,产生了商业城市共和国。


11世纪到12世纪初,意大利地区的城市普遍发生了“公社革命”(Communal Revolution)。一些城市从教皇或皇帝那里得到了自治特权,采用共和制度,以市民大会式的形式来选举政府官员。此过程中有一个问题较少受到关注:它们的主权是如何完成转化的。那个时代欧洲人还没有现代主权概念,但最高权威所在却是政治生活中的要命问题。随着帝国主权的隐退,商人阶级成了政治中最活跃的力量。他们绝不情愿将最高权力交给任何国王或贵族。他们是作为一个阶级在统治,所以也不愿意将主权长久置于任何个人或群体手中。于是他们发明出共有的集体主权,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解决统治问题。这就是所谓公社或共和国的本质所在。


威尼斯是其典型。新兴商业资本家通过联姻等方式与老贵族融合,形成了占人口约4%—5%的贵族阶级,有参政资格者约占人口1.7%。这个贵族群体建立的是“一个商人共和国”,“它的政府即是一个股份公司。它的统领就是它的总经理。而参议院,就是它的董事会。它的人口,就是它的股份持有人”。这里所讲的人口,只包括《黄金名单》中那极少数“股东”。在这样的国家中,“民法即为商法,商船队也与海军不可分离,所以政府即等于一个大公司”。威尼斯的整个内外政策可以理解为一个庞大的生产和贸易合作社,“威尼斯的事务就是商业”。20世纪初,美国总统柯立芝说过同样的格言:“美国的主要事务就是商业”,堪与此呼应。


威尼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是,贵族集体讨论代替了大公的个人权威,政府权力和职能分散到各个专门机构和委员会。统治成员被限定在封闭的商业贵族为主的阶级中。由于任何家族都不希望别的家族垄断政权,故统治阶层内部采取抽签这种十分“民主”的方式来分配权力。决策上采取了分权和制衡的设计,用各种委员会来分散政权,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制度和程序。


威尼斯创造了种制度基因,即商人阶层控制国家、以有限责任和股份制方式组成政府、国家以追求商业利益为明确目标。尼德兰、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和美国都继承了这一基因。有学者认为从15世纪的佛罗伦萨、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以及18世纪的美国,其政体设计中都有威尼斯式贵族分权制衡的影子。美国学者波考克也谈及威尼斯对美国现代共和主义的影响。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兴起以来,现代国家中多多少少都有威尼斯式的制度基因。


(二)尼德兰


尼德兰在反抗西班牙统治的过程中得到独立,并且成了“十七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在史学界,这场独立运动被称为“尼德兰革命”。马克思对这场革命的评价非常高,他认为尼德兰革命是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原型”。


独立战争中,尼德兰贵族阶级受到沉重打击,城镇资产阶级抬头。贵族们也习惯于住在海牙或他们自己的乡村地产上,与城市商人阶级井水不犯河水。这给了城市市民自由的生长空间。在这个商业狂热和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的共和国中,金钱和政治权力前所未有地结合起来,“荷兰共和国的地方权力机构愿意倾听企业家和商人们提出的意见”。商业和金融阶级用财富把持官职,又利用政治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中一样,形成了财富和权力的“闭环”。“荷兰的霍布斯主义者预设了一种社会,在其中商业利益和超经济权力、政治地位与特权不可分离……实现政治稳定与和谐的最好方式是财富与公职对接的共和政府。”


1581年,尼德兰北方各省成立了联省共和国,其政治体系是建立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原则基础之上的。1579年的《乌德勒支条约》规定各省组成联邦,一方面声明存在统一的政府,另一方面每个省和城市都仍然保留其权力、特权和习惯。因而,虽然存在着法理意义上的共和国主权,但是与意大利类似,尼德兰城邦之上并不存在更高的权威。地方统治者主要成员多是因商业成功而致富的城市精英。


因而,共和国实际存在着双层权力结构,真正有意义的政治生活只在下层,在自治城市。以阿姆斯特丹为例,该城有36名终身委员组成的城市委员会,还有一名治安官,9名地方法官以及4名市长。阿姆斯特丹有一点不同于尼德兰其他城市,即它的市长独立于城市委员会,由前市长和前法官们任命,这些前官员在政治中有很大的影响力。阿姆斯特丹全城有一个319人组成的权力集团。在该城,“财富、地位和权力不同寻常地重叠在一起”。


(三)英国


前文回顾了英国代议制的起源,但资本主义的发展才带来了代议制的真正进展,议会制度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达到高峰。与威尼斯和尼德兰相比,英国显然具有更多的“领地国家”性质,因而受到相互牵制的多重国家理由的驱动。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清楚看到追求商业利益在近代英国国家功能中的首要地位。英国“光荣革命”因其未发生大规模流血冲突而受人称赞,似是英伦保守渐进政治风格之明证。但细究起来,却能发现此革命之所以能够温和进行,乃是由于它本来就没有那么“革命”。多数研究没有注意到,光荣革命其实就是英荷两国商人和新兴资产阶级联合进行的一项冒险事业,其目的就是通过将尼德兰的制度要素引入英国,以近乎公司合并的方式把英国改造成一个更适合于商业和资本主义繁荣发展的天堂。革命使商业和金融巨头获得了出席议会的权力,商人资本与地主贵族在政治上实现了联合。


从尼德兰人的方面来看,在那个重商主义时代,尼德兰共和国的大量金融资源没有用来提高生产率,而是用来以军事手段获得超经济的贸易优势。因为受到了法国重商主义挑战,所以它需要与英国联合打败法国。最好的办法是让自己人坐上英国的王位,用自己的资源支持威廉竞标英格兰王位。光荣革命“是一次确凿无疑追求私人利润的商业投资,不仅得到国库还得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支持”。


从英国人方面看,新兴资产阶级饱经王室政治动荡以及宗教等因素的恼人干扰,无法专心致志地发财致富,也需要改革制度。17世纪的尼德兰是金融最发达的国家,英国王室的战争和工业革命的启动都离不开尼德兰的资金。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大部分资本来自荷兰人。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北美移民,也都离不开尼德兰资本。两国命运紧紧交织。在制度上,尼德兰一直是英国资产阶级羡慕的榜样,例如克伦威尔曾表示希望尼德兰的政治体系能移植于英国。弗格森认为,光荣革命就是伦敦商人支持的贵族寡头集团的一次政变,带有英荷联盟的意味。


革命之后,英国逐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王权削弱,议会地位增强,商人阶级获得了国家权力。议会的殖民和外交事务都受到重商主义的支配。但是,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国王并未变成威尼斯大公,他仍拥有强大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当然国王只能在议会限制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是混合式宪政,其实质就是贵族寡头统治,一直到19世纪中叶,上院贵族长期控制着英国的行政、立法等权力。上院贵族主要由乡绅、大地产所有者构成,主要还是土地贵族的代表,但他们已经主要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地产了,是资本主义化的贵族。马克思在《英国的选举——托利党和辉格党》中指出,19世纪中叶前的英国制度是最适合于大土地所有制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人都是大土地所有者。


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上升,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开启了改革时期,维多利亚时期确立了虚君制和议会至上原则,形成了责任内阁制。两党制度形成,政党也成了全国性的政治组织。1832年之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议会改革,加速了上院贵族力量衰落,地产改革、遗产税和累进所得税,以及《谷物法》废除后国外粮食大量涌入造成的小麦价格下降,这些因素都使贵族阶级雪上加霜。19世纪50—70年代文官制度建立,也削弱了贵族力量。19世纪目睹了内阁和首相权力的扩张,上院衰落,下院掌握领导权,奠定了英国宪制的基本架构。


至此,英国成功地在最大限度上将一个“王朝国家”“领土国家”改造成一个公司—国家。新兴资产阶级所控制的议会成了国家的董事会,决定一切重大事务。国王在议会之中,扮演着古老而威严的主权和尊荣,其功能就是欺骗民众,用象征性统治者掩盖真正的统治者——不必对人民解释“在位”(reign)和“统治”(govern)之间的差别。政府(内阁)成了一个经理,忠诚地执行国家拥有者的意志。


(四)威尼斯、尼德兰和英国之比较


威尼斯共和国、尼德兰共和国中的城市政府和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形成的立宪君主国,三者各具特色,迥异之处甚多,看似难以横加比较。但是,其制度演变背后的机理却大有值得对比之处。


商人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的梦想就是令金钱等同于权力,公司等同于国家。正如布罗代尔所说,资本的成功就是由于它与国家融为一体,资本即等于国家。所谓共和制度就是让各类财产在政府中按比例拥有发言权。对内,资本主义发展需要法治,没有法律所确保的可预期前景,没有对产权的保护,资本家们就不敢对未来投资;对外,资本需要国家力量来保护贸易路线、担保债务和国际条约。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权钱合一的性质,原本应该是现代世界最基本的常识,却在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不断涂抹下被人们忘却了。“当资本全球化的拥护者们叫喊着反对大政府时,他们不仅虚伪而且忘恩负义。倘若资本没有控制过大政府并使之为其专门的利益效力数世纪,它会怎样呢?”


三个国家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这个梦想。但在两个方面它们有所不同:首先,它们处在从前资本主义商业向工商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不同阶段,因而其公司—国家的纯粹程度不同。埃伦·伍德十分强调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商业的区分。她认为在英国之前的商业帝国如威尼斯和尼德兰,城市商业阶层对商业机会不足的反应不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成本-收益比,而是借助于超经济强制对生产者进行更残酷的压榨。如果有更好的盈利机会,他们也不惜脱离商业活动。她称之为“城市商业封建主义”。面对欧洲市场衰落,英国的措施则是投资于技术革新以降低成本,不会像荷兰那样撤出投资,转向非资本主义商业形式。


其次,一个较少受到注意的问题就是国家主权所在和政府权力的配置问题。主权的不足是封建时代的普遍现象。对城市来讲,在罗马时期的市政制度中,本就没有最高权威的位置。在封建末期,主权落到了全体市民手中。商人阶级成为共和国统治者后,俘获了这一制度,将国家改造成了一个股份制公司。董事会掌握着国家的所有权力,行政官被降到仅仅是一个执行官的地位,即使是执行权,也不全在执行官的手中,而是通过各种委员会来进行分权。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制度设计基本逻辑差别不大,只是在细节上有所区别。英国与威尼斯和尼德兰所不同者,在于由于英国原有古老而尊荣的传统主权,故在制度转变过程中保持了集中的行政权。光荣革命后,国王最初仍然控制着行政权,后来通过内阁制发展、三次议会改革以及文官制度建立,逐渐形成了议行合一的内阁制。


总之,比起威尼斯和尼德兰,英国的资本主义更加发达,但是其公司—国家的发展水平却不够纯粹。资本与国家全面一体化的纯粹的公司—国家的样板,要等待新生的美国来创建。


(五)法人


在地中海文明中,特别是在欧洲,政治实体、宗教实体和经济实体往往是同源的,具有相同的性质,并且是在相互影响塑造中共同演进。直到今天,在现代国家已经获得比较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西方人仍然习惯于以经济实体来看待政治实体。例如美国学者就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将公司法看成是新经济国家的潜在宪法。”西方所主导的国际制度也大多是以经济实体的方式建立。这种观念与中国人的历史经验大相径庭。中国人观念中的“公”与“私”,放在西方社会中很难找到对应的概念;西方文化中的财产与权利、财产与自由、特权与权利、宗教与权利等,往往是同源共生的,也不易为中国人理解。


欧洲人在现代之前未发展出中国秦汉以降的公共性国家制度,即使是辉煌的罗马帝国,实际上也是城邦政治为核心的帝国体系。如同钱穆所说,罗马“如于一室中悬巨灯”,碎其巨灯,全室即暗。到中世纪,蛮族入侵带来的全面封建化使政治体制完全私有化,财产、人身等级和政治权力逐渐等同,各种团体之私权性质充分发展。


随着11世纪的罗马法复兴,欧洲人将国家、自治城市、宗教团体和行业团体都视为社团。所有社团必须通过获得特许状的明确授权才能成立。基督教会自称为基督的身体,“这种具有人格的身体的观念,与罗马法中萌芽的法人观念结合,在法律上导致了新的明确的法人概念”。15世纪末,随着都铎王朝的王权强化,法人观念向英国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组织渗透。霍布斯把法人观念和国家观念结合起来,把国家视为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者就是主权者。国家成为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法人。主权者未必是一个人,可以是全体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法人的创设,必须经国王的同意。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指出,法人像国家一样,是由人组成的有组织的持续性团体,尽管组成国家和组成公司的方法可能不相同,然其中一者的组织方式对另一者的组织方式产生了持续性影响。英国与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接受了罗马的“人格拟制学说”(doctrine of persona ficta)。欧洲其他国家都相信团体的持续性生命取决于国家的认可,但英国的独特性在于发展出了另一种观念——非法人团体(unincorporated body),同时,英国公法和教会法中还存在一种独体法人观念。于是,在英国出现了“不是法人的持续性团体和不是团体的法人”。


这些法人观念不仅可以用来理解王权,也可以解释王权与殖民地的关系:殖民地是英国王室的所有之物,并且作为财产开始了它们自己的生命。这产生了一种在中国人看起来甚为奇怪的现象:在一种政治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一方是一个私人实体,并受私法规制,另一方则是一种财产。其实相比起今天的中国人,也许周代的古人会更容易理解。梅特兰认为殖民地可以用集合法人身份去为自己创设一种既是法人团体又是政治团体的身份。事实上美国独立之后,州仍具有法人的许多基本特征,能够订立合同及遭受损失,或以法人名义提起诉讼。因而,理解美国建国时的主权问题和制度设计,是离不开当时的法人观念的。


法人观念在经济制度中的演进也影响到美国。法人和公司在英语中是一个词(corporation)。英国法人观念除了受教会法的影响之外,在商业活动和国际竞争中受到意大利和尼德兰公司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现代公司制度萌生于威尼斯。海上贸易需要大规模高风险投资,威尼斯人发明了集体投资、风险分担的公司形式,包括著名的“康孟达”(Commenda)和“海上合伙”(societas maris)等契约方式。贸易公司在尼德兰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最早的永久性股份公司就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公司还实施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另选17名经理组成执行机构。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就对贸易公司发动战争、占领领土和建立政府进行了合法性论证。尼德兰贸易公司的成功运作激发了英国人,不仅促进了英国公司制度,也影响了英国政治制度。英国和尼德兰的东印度公司都出现了公司与国家的同构现象。作为英国的法人或贸易公司,北美的殖民地的公司和国家同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美国制度的公司性质在《宪法》建立的制度中得到全面展现。


三、美国宪法制度


(一)宪法


美国《宪法》序言的措辞和结构类似一份商业合同,特别是为成立一家公司而签订的契约。序言中提出的六项立宪理由都与商业有直接关系。美国学者克罗斯基论证了宪法应被当作一个契约去阅读。立宪近半个世纪之后,南方政治家卡尔·霍恩在1833年向参议院演说中仍在声称:“宪法是一项契约。”正如埃德蒙·柏克曾嘲笑所谓社会契约不过是做生意的契约,有如“买卖咖啡与胡椒、印花布和烟草”,所谓《宪法》契约也不过为了做生意而组成一间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契约。当时的反对者应该最清楚《宪法》的商业性质,所以不少反联邦党人在批准过程中熟练地从商业角度论证其反宪法观点,在他们看来宪法过于偏离公司结构而倾向于建立一个国家了,是那些“国家主义者”盗用了“联邦党人”的名称。


1. 立法权


在第一条中,宪法规定立法权归国会。此条特别强调了“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归国会。也就是说,宪法中规定不是全部的立法权。因为这是各州主权对联邦的转让,故宪法未列举的立法权仍归各州。后来的第十条修正案重申强调了这一点。本质上就是申明联邦是受集体法人(或主权)委托。


此条规定参议院是一个连续的机构,参议员的任期被错开,每两年只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届满改选。这一规定似乎与法人传统有关。法人是一个永生的实体,只要其成员没有消失。作为一个类似于公司法人的合众国,在法律上是不能在某一时刻没有股东的。当然,也有出于实用角度对政府法律和政策连续性的考虑。


第一条第八款关于国会权力的规定中列举的十七种权力,显示了宪法对商业事务的格外关心。如果和《邦联条例》作一对比,我们就更能看到宪法的商业关切:有关外交和武装力量的的权力在《邦联条例》都已有了,新增加的主要就是对于税收的权力和对于商业的广泛权力。商业权力“已被证明在确定中央政府权力范围方面具有决定性”。建国后,涉及州权与联邦权的争议,往往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最高法院判断的依据就是这一款中的“州际贸易”条款(Interstate Commerce Clause),简单来讲就是但凡与美国的对外和内部各州间贸易关系的事务由联邦权力管辖,州内部的事务由州权管辖。这一条款背后的逻辑就是,联邦是一个为了协调商业关系、实现商业利益而建立的实体。


2. 行政权


第二条规定了总统权力。从宪法对总统的规定来看,似乎并不怎么重视总统这个角色,甚至有人对一个人格化的总统抱着戒备之心。制宪会议上,伦道夫曾建议由来自各州的三人共担总统之职,该方案被否定。但是从中不难看出从威尼斯到尼德兰共和制度中对行政权力的纠结心态。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关于总统任期提出了不同方案,最后作为折中方案,定为四年。总之,对制宪代表们而言,总统没有后来人们认为的那么重要。阿纳斯塔普罗甚至认为通过抽签的方式来选择总统也未尝不可。之所以没这样做,可能只是不想承认“对机运的彻头彻尾的依赖”,显得不是人民在实行自治了。在他看来,美国选举总统的方式并不比抽签强。


总统代表的是行政权,但是在1787年《宪法》中,行政权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和意义,不像后来在实际运行中那么重要。首先,联邦政府的权力取决于国会的权力范围,没有额外的行政权力的空间。几乎一切行政权力都取决于国会的法律。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报告”国务情况(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总统对国会立法的批准权,《宪法》文本未使用“否决权”这个字眼,而只是说如果总统“不批准”(第一条第七款),措辞上隐含着对此权力的谨慎。还有学者认为,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实际上将总统变成了立法部门之一部分。对总统这一权力的规定被放在立法权而非行政权条款中,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这种看法。


其次,内阁部长们与总统的关系也没有明确规定,总统对部长的任命受到参议院的制约,而总统只能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部长们就“与其职务有关”的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这种不明确的关系所带来的麻烦到今天仍未解决。


最后,除了总统和部长们之外,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政官僚机构。这一问题要到近一百年后才开始解决。这一点格外明显地反映了美国的“公司”性质,因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或至少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国家,必然是以官僚系统为核心制度。詹姆斯·威尔逊认为,“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权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而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政权是由官僚机构支配的”,因此美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3. 司法权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司法权的范围,显然大多属于商业领域的事务。美国国家的商业性质使之对普通法有高度依赖,因而美国必须有一个权威的法院,引导整个普遍法的形成和发展,“尤其是引导诸如商业法之类事务的普通法之形成发展,因为商业法所涉及事务,乃是整个国家的依靠”。最高法院的首要任务就是协调合众国的商业活动。密尔认为,在完善的联邦形式下,各邦政府和联邦政府发生争议时不应由任何一个来裁决,联邦最高法院应该位于州和联邦政府之上。前述“州际贸易”条款在最高法院司法行动中的实践即与密尔此精神相呼应。


当然,国家一旦成立,公共生活不可能仅仅止步于商业领域,政治事务的日益繁杂也模糊了宪法的初始含义。司法权与行政权一样,在后来的历史中都在不断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三权之间的关系远比宪法中所规定的要复杂。但是如果回到制宪者们所制定的这个原初合同,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看到美国国家诞生时的性质,及其治理结构的原型。


(二)公司—国家


将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制度放在从威尼斯、尼德兰到英国这一传统中来理解,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演变源流及其类似于商业公司法人的性质。


国会就是美国的董事会,名义上与美国人民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实际上这个“人民”只是那些真正的股东。国会与行政部门也是一对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双重委托—代理,正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遍特征。


但是美国的宪法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同有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授权关系。每一方的权利和责任都受到规则的保护和约束,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法治。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也是这样一种关系,其权力范围都由法律来规定,即所谓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从大原则上看,宪法设计体现了这种委托—代理精神。依照宪法规定,国会无疑是权力的来源,总统和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都基于国会的立法,同时三个机构的权力有各自的边界。这是符合公司治理逻辑的。


但宪法的具体条款中,也隐含着一种突破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家蜕变的野心。例如总统和最高法院都在事实上分享一部分立法权。总统还获得了批准国会立法的权力,最高法院虽然未获明文允许,但在后来也获得了宪政审查权,得以推翻国会的立法。特别是宪法对于行政部门的规定十分模糊,到底是归总统还是国会领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直到今天仍是如此。似乎立宪者们在一个问题上存在犹疑:对于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是由一个统一的政府还是分裂的政府来统治更好?他们在宪法中暗示了这个困惑,留给后人解决,却埋下了美国制度的一些先天弊端。


另外,国家毕竟不是纯粹的公司,不仅有股东和雇员,还有实实在在、并非股东的“人民”。所以,随着选举权的扩大及普选权在形式上的实现,权力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统治精英阶层的控制。这显然是不符合立宪者们原意的,因而必然带来对宪法制度的调整,或曰篡改,以维持精英的统治。这就是后来政党政治出现、行政权不断扩大以及司法权取得一定的独裁权力的根本原因。


(三)主权权威


关于美国制度的讨论通常多关注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但是忽略了真正关键的问题,即权力或权威的创生和配置。公司的产生都需要“第一桶金”,而国家的产生都离不开“第一滴血”。流血的多少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权威的质和量。


除了极小规模的城邦式国家可以将原始的家族或部落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家来讲,合法权力的创生,最常见的情况是源于武力征服,其次是共同反抗生存威胁的斗争,最后是内战和暴力镇压。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所有这些因素的混合。不管是哪种情况,流血的多少往往决定了权威的强弱。当然权威的强弱也会因时势变迁而发生逆转。英国诺曼征服,惨烈征伐,中央集权更强;法国封建制度发达,中央衰弱。但是近代英国却走向限制君权,法国发展出绝对专制。


英国制度的成功,根本上源于具有历史合法性的主权者。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征服到诺曼人的征服,大量的流血培育出了强大的王权。国家毕竟不同于公司,需要处理商业活动之外的各种事务,集中统一主权的存在提供了权力游戏的轴心和平台。小贵族和城市有产者可以借王权的授权,通过在议会中的斗争而制衡大贵族,建立早期代议制。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虽然可以砍掉某个具体国王的脑袋,却不想摆脱作为主权者的王权。白哲特极其重视国王在英国宪制中的地位。他认为政治权力包含两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是尊荣部分,一个是效用部分。国王就是尊荣的代表,是英国制度的灵魂。英国制度是国家权力与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较好结合的一个典范。但是正因为如此,英国宪制并非公司—国家制度的纯粹表现。


美国的宪法制度中就找不到王权这个尊荣所在,于是只好靠不断地神化那张羊皮纸。北美殖民地原本都是英国宪制中的地方性制度,在不存在主权问题的情况下,仅仅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容易的。殖民地的法人性质使其可以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此即美国代议制之法律基础。到独立之前,美国人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配置管理权的问题。一旦独立,主权或曰权威来源的问题就落到了美国人头上。在立宪之际,美国显然还没有能够得到历史证明和普遍承认的政治主权,只能靠宪法批准这样的程序性手段来拟制出一个虚构的国家人格。这的确是个艰难的工程。


首先,殖民地法人实践留下的治理结构顺理成章地影响到美国宪法制度的创建,甚至会形成美国人无法跳出的“路径依赖”。正如布尔斯廷所说,“美国的联邦制度就是法人及其创造出来的新奇的五光十色的东西的副产品”。其次,美国人不得不与威尼斯人一样,建构起一种集体主权。“在美国,主权在理论上属于人民,但实际上不属于任何人。”威尼斯和历史上诸多城邦共和国陷于内乱或独裁的前车之鉴又迫使美国人构想超越集体主权的方法,其中最要紧的问题就是如何设计行政权力。调节联邦商业活动的使命要求一个高效统一的执行官,所以汉密尔顿一度要求华盛顿当国王;但是又要保证它不会像威尼斯早期大公一样向世袭权力演变,威胁到“董事会”的权威。因而美国宪法在国会和总统之间留下了许多含糊犹豫的空间。最后,美国不同于威尼斯,而是要由多个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导致了双层主权的困境。美国当时还不是一个单一实体,是由十三个州合并而成,实际上类似于公司法意义上的“新设合并”。按梅特兰的观点,即是创生一种集体法人身份。独立司法权的设置,极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调节联邦权和州权的关系。


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便是在这众多困扰争议中产生的一个折中后果。不少人受美国意识形态影响,将三权分立看成是“普世价值”。实际上,它既不“普世”,也非“价值”。说它不普世,是因为美国的制度即使在西方政治传统中也是一个奇葩异类。罗伯特·达尔发现,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中,美国的强宪政审查、选举制度和强两党制都是和者甚寡,美国式的总统制更是独此一家。今天世界上采取比较纯粹的三权分立政府形式的国家大多与美国的制度输出有直接关系。


说它非价值,是因为美国的制度绝非建基于对正义、进步、民主或其他什么价值的追求。宪法序言中唯一看起来具有价值色彩的目标就是“自由”,然而自由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其核心实乃财产之自由追求和保有。在美国立宪者的思想中,“自由同民主无关,而是同财产有关”。当然,由于特殊的环境、资源条件,美国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富裕程度,自18世纪就领先于旧大陆,这正是托克维尔游历之后感叹美国之民主的原因所在。但即便是托克维尔,也看到“美国共和社会,宛如一个为共同开发新大陆的土地和经营兴隆的商业而组织起来的大批发公司。最能振奋美国人的激情是商业激情,而非政治激情。或者不如说,他们把商人的习惯带进了政界”。我们不能因其客观条件之优厚,而无视其制度的利益根源。


(四)有限责任政府


这样一个类似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在政治上呈现出“有限责任”的性质。美国的三权分立虽然存在权威缺憾,但也有一个效用,就是让责任无处可寻。密尔曾说,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负责的时候,就等于谁都不负责。边沁说委员会是一种屏幕,责任徒有其名,因而不是处理行政事务的适宜的工具。“美国政府最大的特色是有限的管辖范围和受制约的权力。按照欧洲标准,美国算不上真正的‘国家’。”


国会立法权的有限性和“列举”性质,是对其权力的制约,同时也是对其责任的豁免。在美国表面上具有现代性的联邦制外衣下,维持着包含封建性特征的分层主权状态。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在联邦权和州权的分割中免除了对国民的相当责任。在“州际贸易”条款的原则下,联邦政府只负责涉及共同商业利益的领域。奴隶制、印第安人和雇佣劳动者没有自由,也受不到联邦政府的保护。虽然联邦政府颁布过限制迫害印第安的文件,州政府却可以各行其是,大肆推行“保留地”等种族灭绝和文化灭绝政策。


关于有限责任,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的政治弹劾制度。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专辟一章讨论美国的政治审判问题。托氏发现了欧美政治审判的一个主要区别:欧洲的政治法院可以应用刑法的一切条款;而美国的政治审判“与其说是司法行为,不如说是行政措施”,“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托克维尔将其原因解释为美国人的一种观念:“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而予以剥夺,同时让他自由和不伤害他的生命,才是斗争的公正结局。”但是他这一解释并不可信。真正的原因也许就存在于美国制度的有限责任性之中。行政官员只是一个执行官,他的政治行为只是一种执行行为,故对其罪行也只应负有限责任。“水门事件”后的尼克松、“伊朗门”丑闻后的里根,腐败的希拉里和险受弹劾的特朗普都是这种有限责任原则的受益者。


伍德罗·威尔逊早就指出过,《宪法》对政府的每一部分都委以一小部分职责,使其容易推脱责任,“这种权力分散和责任不明的情况,是使政府在紧急时刻处于无可奈何的瘫痪状态的原因”,“目前实行的权力分散,但责任不清的做法,是我国联邦制度的根本缺陷。1787年的制宪会议的主要目的,似乎就是铸成这一大错”。这种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在威尔逊看来就是美国行政机关弊端的根源,需要改革。英国在1853年由阿伯狄恩勋爵内阁发起的改革,将各部的责任委托给一个而且是唯一的负责人,实行内阁负责制。英国改变了此前内阁同时服从于下院和国王的做法,使之只服从于下院。英国制度的发展堪与美国制度对比,可谓相映成趣。


经过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和二战后的民权运动,联邦政府更加频繁和深入地干预社会领域,但是其制度的本质依然是有限责任。70年代之后金融资本的放纵狂欢,留下了所谓“99%”的人民承担全球化的代价。在这个全球最强大最富裕的国度,阶级鸿沟前所未有地醒目,无疑是美国宪法制度本质的一个剪影。2020年的新冠病毒疫情也同样暴露了美国制度的这种有限责任性质。


当然,1883年文官改革,威尔逊、罗斯福等时期的行政权扩大,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弥补,但是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总统与国会控制行政部门的竞争一方面加剧了行政权的分裂,另一方面又导致了官僚体系的权势上升。世界历史上比较成熟的官僚制均有宗教或文化性信仰,美国这样一个没有政治性和文化灵魂的官僚体系,一旦过度扩张并演化出自己的利益、认同和行为逻辑,就会成为制度的寄生体,使国家窒息于腐败和官僚主义。


四、结语


这样一种介乎公司和国家之间的制度形式,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均衡状态。类似于一家公司,国家需要盈利,且能够在股东之间进行基本公平的分利,行有余力还要适当照顾国民的普遍福利。一方面,如果一旦国家的营利能力下降,无法维系共同体存续的利益纽带,将产生可怕的离心力。正如托克维尔观察到的,美国的爱国主义“是建立在利害关系之上的,而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利害关系也将随之大变”。另一方面,即便国家能够履行自己的营利职能,但只要受到强大而持久的外部安全威胁的压力或存在调和、镇压内部社会矛盾的需求,制度形式就必然会沿着“公司—国家”的光谱向国家一端演化,联邦和州的冲突必然加剧、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就会越发失效。


我们很难预料它的未来走向,但是可以肯定目前的宪法制度不可能保持原样,2020年新冠疫情中已经暴露出诸多制度失调。托克维尔也早就看到了这一点,美国之幸是因为它处在北美这个富饶安全的大陆之上,其宪法制度如果不做大的改变,在欧洲的环境下根本无法生存。但是托克维尔最后做了一个错误的结论,他说:“美国的社会没有摇篮时期,它在建立时就已经是成年。”事实恰恰相反,从国家的历史来看,美国国家仍在童年期,没有经历过真正严峻的考验。一战之后,美国逐步进入国际关系的安全丛林,其制度已然发生诸多根本性改变,原始的宪法制度已经徒具其名。随着中国的复兴和世界秩序的演变,对美国制度的考验也许才会真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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