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坊回顾|生育支持政策的法学思考
发布人: 邬含菲   发布时间:2025-12-17   浏览次数:

2025年12月15日,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东方学刊》编辑部成功举办了第十三期工作坊,聚焦“生育支持政策的法理学研究”。在人口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大力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本次会议旨在回应生育支持政策在从倡议迈向制度构建阶段所面临的法理困境。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邵六益教授做主旨发言。

邵六益教授认为,家事法律问题研究是关乎14亿人民群众的问题,应该要考虑相关研究的社会效果,鼓励生育不应以牺牲家庭稳定为代价。他指出,国家应保护非婚生子女、但不鼓励非婚生子女,政策上不支持非婚生育,这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有极强的社会基础。邵六益教授从当前法学界的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这一技术问题切入,系统统论证了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主要是私法原则,而育儿补贴属于公法政策,两者不在同一层面,不应简单套用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他详细分析了非婚生子女的多重类型,包括历史原因形成的、事实婚姻中的、未婚青年生育的、婚外(情)关系所生的以及单身生育的子女,进而认为,法律应平等保护各类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权利,特别是继承权,但对于婚外(情)关系所生子女,法律难以保护其人身权利,社会和家庭也不宜认可这种关系。

从社会科学的层面来说,邵六益教授认为育儿补贴的研究还要关注政策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他分析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现状,坚持他此前的观点,那就是单身家庭的子女不仅面临更多的经济困境,也给单亲父母带来很多生活困难,无论是从保护合法婚姻,保护儿童,还是保护单亲妈妈、单亲爸爸的角度来说,国家政策和法律都不宜鼓励非婚生育。当然,针对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现实存在,以及国家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邵六益认为相关政策应该在鼓励生育和保护家庭之间维持一个平衡,最后他提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折中方案。

邵六益

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陈颀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陈明辉教授作为与谈人,逐一做了回应发言。众学者从不同维度深化了讨论。

赵晓力教授指出“非婚生子女”(Illegitimus)这个法律概念是西法东渐的产物,和东亚历史上的妾生子女并不一一对应。除了朝鲜王朝的庶孽子不能科举外,中日两国历史上的妾生子女都没有法律上不平等对待的问题。将合法婚姻和合法生育严格挂钩是欧洲十一世纪教皇革命后教会法逐步确立的。为将神职人员和平信徒在性道德上区分开来,将教会锻造为一个贞洁者的政治共同体,神职人员所生子女被认为是最渎神的非法出生者,几乎丧失了一切权利。

赵晓力

陈颀教授认为,要破解生育支持政策的法理困境,需引入“法政策学”的视角,推动从“政策红利”向“法律权利”的范式转换。其核心在于将“生育”从私领域的消极自由,重构为一项公民可向国家主张积极给付的“育儿权”。基于“权利的成本”理论,国家应承担积极义务,并构建“财政—税收—社会法”的系统法治构造:在财政法层面,育儿补贴应基于“儿童本位”实现普惠,体现国家作为“最终父母”对下一代生命的底线责任,不宜进行过度的身份甄别;而在税法层面,则可通过确立“家庭课税主义”和企业成本加计扣除,对合法婚姻家庭给予精准的经济激励。这一进路的目标并非“国家替代”,而是坚持家庭本位下的“国家赋能”,可以在“保障儿童普惠利益”与“维护主流家庭伦理”之间,找到一条可预期的法治化路径。

陈颀

陈明辉教授则认为,公共政策领域的问题很难通过对宪法和法律上特定条款的解释找到答案。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一些非常原则的规定,它能够为各种结论提供支持。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为公共政策找到一个合理的答案。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是私法原则还是公法原则并不重要,宪法上第33条第2款的平等原则条款同样可以作为支撑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的规范基础。即便将生育补贴界定为特权,仍然要接受平等原则的检视,只不过作为特权的生育补贴可以适用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

陈明辉

众学者的精彩发言与回应引发了现场的热烈讨论。本期工作坊由《东方学刊》编辑部主任林凌主持。

工作坊现场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版权所有|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光华楼东主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