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下午,哈佛大学历史系劳埃德·布兰克费恩讲座教授、思想史和国际史学者大卫·阿米蒂奇到访中国研究院,并以“全球史与万民法”为题做讲座,分享了自己对国际法与全球秩序的思考。中国研究院院长张维为主持了讲座,研究院春秋高级研究员马凯硕参与了讨论。
讲座中,阿米蒂奇教授首先提出问题:全球秩序的基础是什么?他介绍,主流学界认为,15世纪至19世纪的全球秩序,是在帝国崩溃和国家崛起背景下,以“国家”为基础形成的新国际秩序。尤其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通过,标志着欧洲领土型国家的形成,确立了西欧的政治秩序。西欧国家凭借自身的先发优势,将自己所构建起的“国家”概念向世界范围内推广,使得西欧的历史经验成为考察世界历史的主要方法与工具。
阿米蒂奇教授并不赞成这样的单一视角,他以世界历史为工具,引出了亚历山大洛维奇的国际法及全球秩序思想。
亚历山大洛维奇认为,各个民族的法律向国际法转型的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然主义”阶段(Naturalism)与“实证主义”阶段(Positivism)。在1815年之前的自然主义阶段,各个民族的文化发展呈现出普世性、多文化视角、意识形态多元化、平等性、水平性、去中心化、连续性等特点。而到了1815-1960年的实证主义阶段,由西欧率先建立起的民族国家,以自身经验设定了一些“概念”,从他们的视角判定哪些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秩序中的一员。这些欧洲概念具有非普世性、欧洲中心主义、意识形态化、不平等、垂直性、中心化、以宪政为标识、非连续性的特点。其他民族必须遵从这套规则,才能得到先发国家的承认。
在1960年之后,随着去殖民化浪潮的发展,一种非欧洲的新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出现,开始对实证主义发起挑战。在阿米蒂奇教授看来,实证主义将开始衰退,在此基础上将形成一个相对平等的世界秩序。以国际法为研究视野,将世界历史作为工具,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世界秩序的变迁历程。
讲座结束后,现场观众与阿米蒂奇教授就相关议题就行了交流,气氛十分融洽。中国研究院院长助理余亮、助理研究员郭杰振等亦出席了本次讲座。
撰稿:徐杨 钟晓雯